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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91民初1332号

高杨与乔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杨;乔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1332号

原告:高杨,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侯风波,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丽,女,199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高杨诉被告乔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高杨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高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高杨负担。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谭 宁

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