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1332号
原告:高杨,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侯风波,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丽,女,199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高杨诉被告乔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高杨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高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高杨负担。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谭 宁
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