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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5执2100号之一

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孙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孙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5执2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兆雄,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玉东,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湖北省南漳县,申请执行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玉东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47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87元,执行费8148元。申请执行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东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115执210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曹政权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