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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91民初215号

郑国根与赵有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国根;赵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91民初215号

原告:郑国根,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庭,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有元,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 原告郑国根诉被告赵有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郑国根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4.56元减半收取为402.28元,由原告郑国根负担。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王 媛

审判员  杨 怀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金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