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5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朱富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耀松,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纠纷经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7)苏0305民初6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工程款7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1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破产,其财产也已被查封。3.本院向徐州市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但正在被我院处置中。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有效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永庆
审判员 王秀富
审判员 卢增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新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