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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22民初7号

王东晨诉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晨;王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122民初7号

原告:王东晨,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王彪,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王东晨与被告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王东晨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晨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东晨负担。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