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122民初7号
原告:王东晨,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王彪,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王东晨与被告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王东晨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晨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东晨负担。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