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民初3155号
原告:候云霞,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政府北邻文化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71309742A。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 原告候云霞与被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候云霞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云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候云霞负担。
审判员 李继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莹莹
书记员张小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