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328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盘县恒茂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云南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玖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县恒茂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37841.4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县恒茂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正在自行协商处理。
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云0328执6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宝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