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民初6440号
原告: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仙居县南峰街道浮石园村。
法定代表人: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方建伟,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吴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