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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民初6440号

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民初6440号

原告: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仙居县南峰街道浮石园村。

法定代表人: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方建伟,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吴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