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汇,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2015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鄂118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戴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8200元。”原审被告人戴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汇以“原判正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汇撤回上诉。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应利
审判员 童 琨
审判员 张 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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