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5815号
原告:武汉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阳大道599号A2-01室。
法定代表人:冯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凡,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和,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武汉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颜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