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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财保3号

蒋少波、李沃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蒋少波;李沃芳;李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财保3号

申请人:蒋少波,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被

申请人:李沃芳,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区。

被

申请人:李汉明,住广东省高要区。申请人蒋少波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人民币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李沃芳、李汉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蒋少波以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少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李沃芳、李汉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

二、冻结申请人蒋少波的担保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项暂存于本院代收代支账户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蒋少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宝莹

书记员刘伟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