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2022执恢5号

邓尚润与毕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尚润;毕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邓尚润,男,生于1955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被执行人:毕光勇,男,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邓尚润与毕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光勇在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有应退购房款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毕光勇在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应退购房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