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邓尚润,男,生于1955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被执行人:毕光勇,男,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邓尚润与毕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光勇在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有应退购房款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毕光勇在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应退购房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