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8)京0113刑初1034号罪犯江洪霞,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无固定住所。因卖淫,于2005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卖淫,于2006年1月5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卖淫,于2007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2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因犯盗窃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41年6月16日止,先行羁押的116日已折抵刑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江洪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刑初140号判决对被告人江洪霞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经诊断,罪犯江洪霞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子宫颈上皮内瘤病变CINⅢ,经北京怀柔医院鉴定,罪犯江洪霞的身体状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江洪霞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