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余德超,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张德威,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关于余德超申请执行张德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余德超依据(2016)川15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张德威偿还货款943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26元。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7年7月27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总对总”系统自动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调查,除少量的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邓以涛
审判员 牟冬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雄
书记员张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