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执2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雨嘉,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陈林,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申请执行人李雨嘉与被执行人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410欧元和人民币11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410欧元和人民币1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487元、保全申请费1188元。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朱玮 执行员冯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