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64号
申请人:张祥平,男,1941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邹平县。
申请人:王泽青,女,1947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
被
申请人:李昌禄,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邹平县。
被
申请人:李金玉,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2091号、(2017)鲁1626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文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李昌禄、李金玉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