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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64号

张祥平、王泽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祥平;王泽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李昌禄;李金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64号

申请人:张祥平,男,1941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邹平县。

申请人:王泽青,女,1947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

被

申请人:李昌禄,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邹平县。

被

申请人:李金玉,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2091号、(2017)鲁1626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文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李昌禄、李金玉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