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27号
申请人:李湘玉,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被
申请人:沈丽湲,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李湘玉与被告沈丽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湘玉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沈丽湲坐落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E6区1栋1301、产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06068号的房屋一套,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湘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丽湲坐落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E6区1栋1301、产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06068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