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81民初5819-1号
原告:张薇,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霸州市人,住霸州市。
被告:杨志国,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张薇与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张薇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薇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保全费2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