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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81民初5819-1号

张薇与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薇;杨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81民初5819-1号

原告:张薇,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霸州市人,住霸州市。

被告:杨志国,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张薇与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张薇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薇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保全费2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