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孝松,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项莹英,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陈孝松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3民初58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孝松上诉称,其长期在福建省漳州市投资办厂,故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孝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陈孝松的户籍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晓勇
审 判 员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黄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