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133号
原告:徐佳萍,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徐明福,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柴玲芬,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徐丰平,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徐某,女,200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原告徐佳萍与被告徐明福、柴玲芬、徐丰平、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徐佳萍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由原告徐佳萍负担。
审判员 朱雪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调解法官朱燕
书记员 姚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