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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3民初133号

徐佳萍与徐明福、柴玲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徐佳萍;徐明福;柴玲芬;徐丰平;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133号

原告:徐佳萍,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徐明福,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柴玲芬,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徐丰平,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徐某,女,200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原告徐佳萍与被告徐明福、柴玲芬、徐丰平、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徐佳萍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由原告徐佳萍负担。

审判员  朱雪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调解法官朱燕

书记员  姚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