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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9民初2102号

许朋朋与张瑞正、韩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朋朋;张瑞正;韩立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929民初2102号

原告:许朋朋,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信,男,1959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张瑞正,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韩立方,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许朋朋与被告韩立方、张瑞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朋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郭庆信、被告韩立方、被告张瑞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朋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韩立方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偿付违约金8400元,共计58400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张瑞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韩立方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并约定到期不还除付利息外,尚需每月偿付1200元违约金。上述借款由被告张瑞正负责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被告除偿还部分利息外,后期本息经原告催要不予偿还,找被告张瑞正也不履行担保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韩立方辩称,我欠原告的钱,我借了他50000元是事实。张瑞正辩称,1.诉状中有一条是“韩瑞正,不是张瑞正”。2.约定的一个月还清是怎么约定的,利息是多少,我不知情,也不在场。本身欠条是韩建勋借钱,我是给韩建勋担保的,当时欠条是空白的,是韩建勋拿着去找我,要我给他担保,期间我签字时第一行的身份证号写错了,我说到时候我和你一起去,韩建勋说以后再说吧,他拿着走了。之后,我让他作废这张欠条,我不知道他找谁借的款,我当时不认识韩立方和许朋朋,利息和违约金我不知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过当庭质证:1.2017年9月29日《借贷》条一张。用以证实借款数额、借款期限、违约金的约定标准且借款已经实际给付被告韩立方。2.录音资料一份,用以证实201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瑞正手机通话中,张瑞正同意想办法还款。被告韩立方对《借贷》条予以认可,称当时在城里签字时没有写收到条,后来添上字,就给我钱了。是韩建勋给我找的担保人,我不认识张瑞正。被告张瑞正的质证意见为:对《借贷》条不予认可,该条各种签字使用的笔与形成时间各不相同。当时是韩建勋拿着空白纸找我签的字,当时签完了后身份证号错了,我说这张不用了。在我签字之前没有韩立方的任何信息。这些约定的违约金、利息我不知情,我也不知道给谁担保,条上约定的借款期限明明是两个月,而诉状中是一个月,后来,我曾问过韩立方利息、违约金是怎么谈的,韩立方说不知道。原告说还了部分利息,还了多少是怎么还的。韩立方打的收到条这一内容不真实,在韩建勋出事后,原告向我追要这笔贷款时所拿的条上没有现在左下角的收到条,至此我怀疑原告和韩立方合谋骗我这笔贷款。录音和本案没有关系,录音中没有韩立方的事情,是韩建勋的事情,录音的形成是原告和他人不让我回家一直跟踪我,7天还款也是韩建勋的事情,与本案无关。被告张瑞正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过当庭质证:1.照片2张,用以证实2018年3月份原告向其追要贷款时所拿《借贷》条复印件中没有左下角的收到条,也没有出借人和违约金的约定。2.2018年3月3日原告与张瑞正的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实,该录音中显示,钱不是给了韩立方,原告称分两次或三次把钱给了韩建勋,而借条上显示的是给的韩立方,故韩立方写借条时原告根本没有放款。3.2018年4月1日,张瑞正与韩立方的通话录音。用以证实韩立方没有收到钱,原告把钱给了韩建勋了。4.原告与案外人井占福的通话录音。用以证实《借贷》条上的收到条是后来补上去的,韩立方没有收钱。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5.微信截屏照片两张。用以证实原告和其父亲许书香2018年5月21日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信息对担保人进行诽谤,图片中的《借贷》条上出借人信息、违约金约定都是空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照片两张不予认可,不能证实照片上的合同是原告向本庭提交的借款合同。对录音资料不予认可,认为录音没有用,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字和手印,只认可欠条。对没有显示发布人的微信截屏不予认可,对许书香发出的微信截屏未予否认。6.另依被告张瑞正的申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条上左下方的收到条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形成时间。原告许朋朋及被告张瑞正对该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被告韩立方向原告许朋朋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原告诉状中1个月为笔误)。同时约定,如果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违约金人民币每月1200元整。对以上事实被告韩立方予以认可。原告许朋朋提交由韩立方、张瑞正签字的《借贷》条,用以证实已经将款交付韩立方,被告张瑞正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瑞正对《借贷》条上的个人签字虽认可,但否认给韩立方此笔借款担保,称是韩建勋拿空白条找他签的字并说是他自己借款去,其是为韩建勋签写的,该条上第一个身份证号写错了,当时说好作废的。其不知为韩立方担保的事实,当时也不认识原告和韩立方,更不应为其担保。审理中被告韩立方承认向原告借款时,其并不认识被告张瑞正,是韩建勋拿来的有张瑞正签字担保的《借贷》条。原告也承认韩立方借款时张瑞正并没有在场,称韩立方将《借贷》条拿回去后,其通过核实有张瑞正这个人,就给了被告韩立方钱。同时张瑞正主张该笔借款并没有实际给付韩立方,实际用款人是韩建勋,其提供其与原告许朋朋、被告韩立方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另张瑞正对《借贷》条内容不予认可,其提交许朋朋父亲许书香微信截屏图片证明,原告现提交的条是在2018年5月21日条上的添改,原来的条上没有出借人信息、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原告后来私自添加的。同时主张《借贷》条的左下角没有收到条的内容,是被告韩立方与原告合伙欺骗他。其提交照片两张予以证实,但照片显示借条是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张瑞正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收到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形成时间。以上款项被告韩立方没有及时偿还,被告张瑞正拒绝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以上事实有《借贷》条、微信截屏图片等书证、视听资料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许朋朋提交《借贷》条,被告韩立方予以认可。韩立方虽认可,但被告张瑞正提交的许书香微信截屏图片显示,原告在2018年5月21日发布的微信图片上所载《借贷》条中出借人、借款原因、违约责任约定等栏目均是空白,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的信息相一致。由此看出,原告现提交的《借贷》条与原来不一致,添加了对借款人、担保人不利的内容,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原告提交录音资料,被告张瑞正没有否认,但该录音资料中没有显示出借款是韩立方所借的这笔款项。庭审中,原告许朋朋和被告韩立方均承认在借款时不认识张瑞正,被告韩立方称其是从韩建勋手中拿到的有张瑞正签字的《借贷》条,原告许朋朋也认可张瑞正没有到过借款现场,因此,原告无证据证实在该《借贷》条签字担保是被告张瑞正的真实意愿,双方签订协议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瑞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借贷》条有瑕疵,但借款人韩立方对借贷事实予以认可,其依法应偿还原告许朋朋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显失公平,依法调整为年息24%即每月1000元,原告主张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共7个月利息应为7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立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朋朋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元;

二、驳回原告许朋朋对被告张瑞正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韩立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大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