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11317号 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丁。 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佳仕,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文和海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div>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中商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贾斐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刘佳仕、被告青岛文和海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江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