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13民初6938号
原告:罗祥,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李梅,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罗祥与被告李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4日,原告罗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祥负担。
审判员 丁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葛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