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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3民初6938号

原告罗祥与被告李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祥;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13民初6938号

原告:罗祥,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李梅,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罗祥与被告李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4日,原告罗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祥负担。

审判员  丁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葛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