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3执保5号申请保全人:谢吉禄,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博平镇中铺街。
被
申请人:李爱杰,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算子李村。
被
申请人:李登利,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算子李村。申请人谢吉禄与被申请人李爱杰、李登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鲁1523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李爱杰、李登利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爱杰、李登利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