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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3执保5号

谢吉禄、李爱杰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吉禄;李爱杰;李登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3执保5号申请保全人:谢吉禄,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博平镇中铺街。

被

申请人:李爱杰,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算子李村。

被

申请人:李登利,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算子李村。申请人谢吉禄与被申请人李爱杰、李登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鲁1523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李爱杰、李登利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爱杰、李登利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