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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4民初2496号

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武汉市蔡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4民初2496号

原告: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雯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甘辛

书记员周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0114民初2496号

原告: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2号楼25层办公室1号、2号、1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方雯

人民陪审员陈进

人民陪审员吴克胜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甘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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