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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执71号

湖州星火百货有限公司、沈卫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州星火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星火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志成路9-11号、爱山广场7幢。

法定代表人:周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卫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曹月琴,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吴江市润达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坛丘西白洋村。

法定代表人:沈卫华。 申请执行人湖州星火百货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02民初85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沈卫华、曹月琴、吴江市润达喷织有限公司在(2019)浙0502执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卫华、曹月琴、吴江市润达喷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29372元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学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爱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