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3民176号
原告:寇明远,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告:褚忠才,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现住甘肃省景泰县。 原告寇明远与被告褚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明远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明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明远负担。
审 判 员 沈风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其瑛
书 记 员 周俊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