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6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惠石,男,194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黄文杰,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李娥,女,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惠石与被执行人黄文杰、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6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季凯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