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338号
原告:唐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唐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吉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