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5254号
原告:吴碧川,男,1954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亮,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礼彬,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姜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亮,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礼彬,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
负责人:俞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亮,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礼彬,公司员工。
被告:章五平,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居住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碧川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章五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碧川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停止向被告章五平支付案涉工程款,停止支付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如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损失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吴碧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停止向章五平支付案涉工程款,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陈 林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