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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刑初65号

门后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门后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门后全,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后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3日20时1分许,被告人门后全酒后驾驶豫S×××**白色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固始县沿蓼北路从东向西行驶至与淮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在此处巡逻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在案发当天20时10分许提取的门后全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37毫克/100毫升。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门后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门后全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门后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20时1分许,被告人门后全酒后驾驶豫S×××**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固始县城区沿蓼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淮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门后全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04.3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门后全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后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门后全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门后全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门后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门后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祁长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奚亚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