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2民初9969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原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原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原某甲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原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原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23元,减半收取计2911.5元,由某公司(原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谷芸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明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