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3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房树华,男,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民。
被执行人:薛金军,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房树华申请执行薛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02日向被执行人薛金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金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金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