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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3执2号之二

房树华、薛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树华;薛金军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3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房树华,男,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民。

被执行人:薛金军,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房树华申请执行薛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02日向被执行人薛金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金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金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