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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执21号之三

孙卫印与毕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卫印;毕晓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卫印,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毕晓梅,女,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毕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如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