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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31号之十二

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许世灶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许世灶;潘宁香;许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许剑;关丹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执231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86543,住所地本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周爱群。

被执行人:许世灶,男1959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潘宁香,女1961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许挺,男1984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93406-4,,住所地滁州市全椒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荣。

被执行人:许剑,男1980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关丹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与许世灶、潘宁香、许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许剑、关丹峰典当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关丹峰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戴晓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