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19号
申请人:吴菊芳,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18088X。
法定代表人:李辛。
被
申请人: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006、2007、2008信用代码914403003591004703。
法定代表人:李辛。
被
申请人:李艺琳,女,回族,1988年11月26日,住址郑州,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v>申请人吴菊芳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李艺琳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吴菊芳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菊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李艺琳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由申请人吴菊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