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8号
申请执行人:朱冬荣,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明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袁道财,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年陡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53279347C。
法定代表人:袁道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明生、被执行人袁道财、被执行人安徽瑞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258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