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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8号

朱冬荣、吕明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冬荣;吕明生;袁道财;安徽瑞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8号

申请执行人:朱冬荣,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明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袁道财,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年陡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53279347C。

法定代表人:袁道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明生、被执行人袁道财、被执行人安徽瑞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258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