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9174号
原告:许国良,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赵鑫,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明,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良诉被告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欣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费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