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邓裕平,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李家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李家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家荣履行义务。2017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川1703执121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家荣所有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李家荣与申请人邓裕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家荣名下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唐 雄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靖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