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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2民初12350号

12350彭文霞与孙前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文霞;孙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2民初12350号

原告:彭文霞,女,汉族,1968年6月7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辉,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前,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受理原告彭文霞与被告孙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彭文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文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