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2民初12350号
原告:彭文霞,女,汉族,1968年6月7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辉,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前,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受理原告彭文霞与被告孙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彭文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文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