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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6民初4800号之一

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曼洒特服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8-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曼洒特服装有限公司;郭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6民初4800号之一

原告: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大王店工业园区纬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滑子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广安小区谈中园12-10-1001、1009、1010。

法定代表人:焦强,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曼洒特服装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强,执行董事。

被告:郭军强,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点水族)诉被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融担保)、石家庄曼洒特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洒特)、郭军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越融担保于2019年1月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因《委托担保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越融担保)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要求移送本案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百楼信用社借款1400万元,原告与被告越融担保于2015年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越融担保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越融担保收取原告200.2万元风险保证金。现原告已还清百楼信用社的贷款,按约定被告越融担保应退还原告200.2万保证金。因被告越融担保资金紧张暂不能退还原告200.2万元,原告与被告越融担保、曼洒特、郭军强分别于2017年8月19日和2018年9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还款。但三被告未按约定偿还200.2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200.2万保证金。签订的协议书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两份协议中明确注明协议签订地点为“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50号”,该地址在我院管辖范围内,协议签订地在莲池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越融担保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此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爱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