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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执91号

陈玉华、乐秀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华;乐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91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华,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七星花园**101(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乐秀娥,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陈玉华与乐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乐秀娥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返还陈玉华25,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28元、执行费2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秀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