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91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华,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七星花园**101(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乐秀娥,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陈玉华与乐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乐秀娥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返还陈玉华25,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28元、执行费2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秀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