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4664号
原告:谢华强,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锋,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鑫石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华山路**(A)。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勇,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钱学中,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谢华强诉被告江苏众鑫石材工具有限公司、张勇、钱学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谢华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华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796元,由原告谢华强负担。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