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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民初14664号

14664谢华强与江苏众鑫石材工具有限公司、张勇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华强;江苏众鑫石材工具有限公司;张勇;钱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4664号

原告:谢华强,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锋,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鑫石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华山路**(A)。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勇,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钱学中,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谢华强诉被告江苏众鑫石材工具有限公司、张勇、钱学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谢华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华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796元,由原告谢华强负担。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