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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行初171号

陈立久、胡云富等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陈立久;胡云富;陈中胜;胡顺再;邵焕庚;陈宗辉;陈大立;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茗岙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324行初171号 原告陈立久,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6××××××××,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胡云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13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陈中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098,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胡顺再,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094,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邵焕庚,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09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陈宗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076,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陈大立,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093,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以上七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志杰,应光坚,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x街道xx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圣积,局长。 第三人永嘉县茗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茗岙乡。 法定代表人滕显峰,乡长。 原告陈立久等七人诉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立久等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立久等七人负担。

审 判 长  林玉喜

人民陪审员  杨孙文

人民陪审员  孙宏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PAGE?-1-? ?PAGE?-3-?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