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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3执11号

戴松军、郑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松军;郑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戴松军,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被执行人郑瑜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松军与被执行人郑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3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腮芳

审判员  余 晗

审判员  徐继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