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终4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卫国,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加念,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孙卫国因与被上诉人高加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孙卫国已经于2018年12月26日签收本院EMS,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孙卫国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卫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怀友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刘亚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腾跃
书记员马阳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