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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刑初1182号

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2刑初11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荣国妹(绰号“打铁掼”)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浙江省临海市。201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15日被释放。2018年5月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加挺(曾用名王挺),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临海市。2010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9月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9月17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0年10月3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收缴螺丝刀、老虎钳,2018年5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吉永,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1993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黄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5日因扒窃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7月15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1月7日因按摩店内消费不支付费用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7月11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收缴自行车、内六角、一只手电筒;2009年8月6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9月10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6月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绍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3月23日晚,被告人王加挺爬窗进入临海市括苍大道宏发机械厂,用铁棍撬开防盗门,用螺丝刀撬开插座的方式,窃得该4个房间内共21根长约5米的电线。 2、2018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至临海市巾山脚下盐仓库西边城墙边窃得被害人陈某的一辆红色优弧电动车的4个电瓶。 3、2018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至临海市巾山脚下城墙外窃得一辆电动车的4个电瓶。 4、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窃得被害人傅某停放在临海市右营巷13-1号楼下的一辆电动车的4个电瓶。 5、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窃得被害人金某停放在临海市继光街193号小院内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的4个电瓶。 6、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窃得停放在临海市赤城路146号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的4个电瓶。 7、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窃得停放在临海市西门状元街食府北面小巷上的一辆电动车的4个电瓶。 8、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窃得停放在临海市台州医院北门“斌斌超市”附近的一辆电动车的4个电瓶。 9、2018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窃得被害人凌某1停放在临海市巾子巷65号2单元的一辆电动车的4个电瓶。 10、2018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窃得被害人江某1停放在临海市东城下18号西侧停车场的一辆电动车的4个电瓶。 11、2018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窃得被害人项某1停放在临海市巾山西路114号-2过道上的一辆粉红色轻骑牌电动车的4个电瓶。 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窃得的电瓶均销赃给娄某。2018年5月31日,民警在娄某处扣押涉案电瓶36个。经鉴定,该电瓶总价值为3309元。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在临海市崇和门被巡逻的民警传唤到案。2018年6月1日,被告人何吉永在临海市崇和门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8年12月3日,经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吉永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告、扣押决定书,证人娄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江某1、陈某、傅某、金某、项某1、凌某1的陈述,价格认证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荣国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加挺、何吉永均有盗窃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吉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荣国妹、王加挺、何吉永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荣国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加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吉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陈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周优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