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保2号
申请人:来安县三友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于财忠,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
申请人:李安林,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来安县三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李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安林银行存款人民币149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碧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