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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执保2号

来安县三友建材经营部、李安林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08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来安县三友建材经营部;李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保2号

申请人:来安县三友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于财忠,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

申请人:李安林,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来安县三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李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安林银行存款人民币149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碧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