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行再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孝宽,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宪全,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瑞华,男,194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玲,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学彬,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陈孝宽、宋宪全、张瑞华、张桂玲、史学彬因与山东省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鲁行终987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3679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侯勇、
审判员张景凯、
审判员李莉军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孝宽、宋宪全、张瑞华、张桂玲、史学彬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已恢复涉案行政复议的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孝宽、宋宪全、张瑞华、张桂玲、史学彬撤回再审申请,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也已恢复对涉案中止的行政复议行为的审理,且该恢复审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陈孝宽、宋宪全、张瑞华、张桂玲、史学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孝宽、宋宪全、张瑞华、张桂玲、史学彬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 勇
审判员 张景凯
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