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12执7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宇,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赵中海,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赵思淼,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赵向新,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赵海星,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宇与被执行人赵中海、赵思淼、赵向新、赵海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宇与被执行人赵海星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潘宇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笑阳 执行员 宋丹红 执行员 刘晓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 航 来源:百度搜索“”